菲律宾水源管理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1页(224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82条规定,在实施本水法的各项规定时,水咨询委员会应颁布一些有关处罚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括1000比索以下的罚金,终止或吊销用水许可证或其他用水权力。违反这类规则或规定可由水咨询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这类管理规则和规定一般是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布后15日内后生效。任何政府机构制订的有关水资源的利用、开采、开发、支配、保持或保护的规则和规定,应按水咨询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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