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生产执照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3页(203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包括全部条件在内的生产执照应当在水籍簿内进行登记,同时,用水户和供应商向他们供水的条件也应加以登记。(2)每一个用水户都有权获得一份水籍簿中关于他的登记材料,其中包括供水和所有有关条件。(3)在(1)(2)两小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当地主管机构的用水户,但接受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或其他由农业部长发布命令确定用水的用水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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