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源评价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9页(625字)
英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通过立法使这一工作实现法制化管理。如1963年《水资源法》,对水资源及有关事宜的评价作出一系列规定。关于定期调查,规定,每一个河流管理局应在指定日对水资源的现实需求量进行调查,起草为期20年内的供水预测报告或建议书,并加以审查、评价;其修订活动每7年进行一次,向大臣、水资源委员会、河流管理局辖区的郡议会或郡级市议会提交修订案。关于水文测量,规定,各河流管理局应在指定日期限内,起草并向水资源委员会呈交有关辖区内的降水量、蒸发量、水流量等内容的水文测量大纲和情报资料;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不允许有关人员进行内陆水流量、水位及水量记录及检查,违者则构成犯罪,可课以20镑以下的罚金。关于地下水调查,规定,河流委员会应根据水资源委员会的指示起草关于建井、洞或其他工程的建议,提出汲取地下水对该辖区供水源的流量、水位和水量的影响。关于最小流量控制,规定,河流管理局应在指定日对其辖区内内陆水体进行分组排队,规定最小流量;确定的流量不得影响公众健康,必须满足浇灌土地、航运、渔业需要所必需的最小流量;每个河流管理局应随时对辖区内内陆水的最小流量作出说明和建议,定期向该大臣呈报说明草案。该法还规定,河流管理局可根据特定内陆水的情况,用代替水流测量的方法或采用除水流测量外的其他办法测量水位及水量,但在向水资源委员会或大臣呈报说明草案时,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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