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分配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0页(432字)

法国1992年《水法》第8条规定,本土国界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体的水质保护和水量分配的一般性原则应当由“国家会议”的法令来决定。这些原则应当提出:(1)与水的各种用途和综合利用有关的水质标准和水质恢复与保护措施;(2)满足不同类型水用户需求的水分配原则;(3)约束下述行为的有关条件:允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地排放水或物质,禁止或控制任何能改变水质和水生环境的活动;制定保护所述水质和确保对运行中的或者已废弃的水井和钻孔的监测所需的措施;(4)禁止或调整在正常的可预见的情况下很可能损害到水生环境质量的产品的销售或分配机制的条件;(5)受政府委托管理水和水的排放或者有关活动的部门,对设施、工程或者运行等进行技术检查的条件,以及在运行人、业主或负责运行的人触犯条例时,上述检查的费用可转由由其来承担的条件。与各种排放,包括放射性排放,相联系的鉴定工作,如果不是由公共实验室进行的话,必须由被批准的实验室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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