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河流地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1页(307字)

法国《国有河域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第2编规定:(1)为有利于航行,被列入可供航行和漂浮江河岸边的地产主人必须在凡存在有纤道江河沿岸,保留7.8米宽的空地。(2)有纤道处,禁止地产主人在距江河岸边9.75米的范围内植树和修筑篱笆,保留此空地供拉纤拖船使用。在无纤道处也必须保留3.25米宽的空地。(3)在被从可供航行和漂浮江河清单中删除的江河,被依法划定为国有河流以及国有湖泊沿岸的两侧均须留出宽度为3.25米的地段,称为“拉纤道”地役。(4)任何违章者均处以最高1万法郎罚款,还须从事恢复现场的工程,否则,由行政管理部门官办实施现场复原工程,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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