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平衡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2页(262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0章水的利用和使用中规定:(1)水利平衡表用于观察水的状态和制定中期和长期计划。水利平衡表具有规定的内容。(2)水流的某些区域和共和国领土的水利平衡表以法定的方式按水区和水区的某些部分来编制。(3)一个高水年度编制一个水利平衡表,必要时也可编制一年的某些期间和多年期间的水利平衡表。(4)水区和水区某些部分的水利平衡表由水区水利利益共同体编制。(5)为了编制水利平衡表,所有联合劳动组织都有义务向水区水利利益共同体送达关于用水排水的数量的材料。
上一篇:法国社区水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