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河流流量减少宣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4页(585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下列活动是减少河流流量的活动:属于商业目的服务的,已经或正在采取的利用土地造林的活动;被宣布为第(2)节所列的活动。(2)主管部长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宣布在某一特定地区内进行的任何活动(包括种植特定农作物或其他的种植物)为减少河道流量的活动,如果说该项活动可能严重减少河道中的储备水量(为履行国际义务或为了大大满足其他用水户的要求)。(3)在根据第(2)节作出宣布时,部长应当考虑到该项活动可能显着减少河道水量的程度;减少河道流量的活动对水资源的等级和储备量的影响;该项活动可能的延续时间;是否符合第5条制定的国家水资源战略;是否符合第8条制定的流域管理战略。(4)在根据第(2)节规定作出宣布前,部长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一通告:提出哪些活动要被宣布为减少河道流量的活动;征集对拟建议宣布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规定提交书面意见的地址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应不早于发布通告后60天。考虑还应当采取哪些步骤(如果有的话),以使有关人士关注通告的内容,并采取部长认为是适宜的措施;考虑按本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收到的全部意见。(5)根据发布的每一通告应包含有一个附件,附件中应列出第(1)节中规定的可能减少河道流量活动的名称,以及根据第(2)节在发布通知日前已被宣布为减少河道流量的一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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