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河川工程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9页(265字)

日本《河川法》第65.2条规定:(1)在协商的基础上,市町村长实施河川工程或河川维护所需的费用由该市町村长管辖的市町村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政令的规定,国家及都道府县负担该项费用中用于改建工程所必需的一部分费用。(2)由都府县以外的一切都府县受益的情况下,则负担该项费用一部分的都府县可在受益的限度内将必须由该都府县负担的费用的一部分由受益的都府县来负担。(3)根据规定,国家及都道府县必须负担的费用或根据规定受益的都府县必须负担的费用,必须按政令规定支付给承担费用的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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