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平衡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0页(357字)
以色列1993年《水法》规定:(1)农业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并经财政部长同意和财经委员会批准后,有权确定应向供水单位和水生产单位征收平衡基金费的水厂地区和类型,征收数额按单位水量计算;他还有权将平衡费按照水的用途和用水量,按照创造商品所需水量的全部生产控制条件,按照地理和地形数据,同时考虑向消费者供水的水价等进行分类。(2)在平衡费尚未正式批准前,各地区的供水单位、水生产单位和消费者应当有机会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意见。(3)关于平衡费的通告应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或自通知中规定的某一较晚日期起开始生效。(4)凡需支付平衡费者,有权自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就费用问题向法庭提起诉讼。投诉期间不停止按要求收缴有关费用,除非法庭命令停止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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