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资助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2页(666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91节第1条规定,若某河流管理局据某航运局、港务局或保全管理机构提出的申请确认,由申请人建造或管理的某些工程对该河流管理局履行其新职能已经或将会作出贡献,则该河流管理局应据它与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及期限向该申请人支付资助费用,以支付申请人在修建或管理,或拟兴建、管理这些工程时所支出的费用。第2条规定,若某航运局、港务局、保全管理机构据某河流管理局提出的申请确认,该河流管理局在履行其新职能时已建造或管理的,或者拟建造或管理的任何工程系有利于该河流管理局向它提出申请的机构履行它的职能的,则该机构应据与该河流管理局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向该河流管理局支付资助款项,以支付该河流管理局在兴建、管理这些工程时所花的费用。第3条规定,若得到申请书的机构依据本节提交的申请拒绝发放资助款项,或申请者与其他有关机构未能就此资助款项的总额、付此资助款项的条件和期限等达成协议,则:(1)该申请者或其他有关机构可将此争执事宜呈交该大臣和运输大臣定夺;(2)这些大臣可亲自决定这些事宜或将此事宜交给他们为此指定的仲裁人决定。这些大臣或仲裁人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有关机构应据依据本节所规定的资助款项总额及交付条件和期限交付此资助款项。第4条规定,航运局、港务局或保全管理机构据本节规定付出的所有资助款项得列入这些机构中各有关支出项目中。而且,这些机构可象要求人们支付各该支出项目支出中的款项一样要求人们向它支付它由此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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