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水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4页(224字)

塞拉利昂水法律中,对有害影响预防、地下水开采、石油勘探和开采、防止盐渍制定了许多法律规定。关于水污染控制,规定对浪费水和滥用水者应给予处罚,可封闭水井或征收罚款,要求设置控制和量测设备。还规定,防止水污染是属于私人的和属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关于建立保护区,规定国家建立不同类型的特别区,以加强对公共用水、建坝、灌溉、地下水和港口的管理,以及为防止泥砂淤积或洪水淹没和其他目的公共河流的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