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下水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9页(285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8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在与水资源委员会协商之后,或据水资源委员会向它发出指示,应为下述两目的或其中之一而起草关于修建井、洞或其他工程的建议:(1)确定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各层地下水的现状或这些水的数量或质量;(2)确定汲取这些水将对在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其他供水源汲水的影响或对这些供水源的流量、水位和水量的影响。第2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应将它据本节规定而准备的各种建议呈交给水资源委员会;若该建议为水资源委员会批准,则该河流管理局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实施经水资源委员会批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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