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土保持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4页(356字)

日本《水土保持法》第3章水土保持经费和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规定:(1)对由主管大臣指定的土地进行监视,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及工程所需经费,均由府、县负担。(2)按照政令的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所需经费,国库要负担其。(3)凡由主管大臣对水土保持设施直接管辖、维护和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的项目,其费用由国库负担,府、县负担。(4)地方行政机关可让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团体负担一部分水土保持费用;公共团体为水土保持工程及有关实施水土保持的经费可采取捐赠形式捐款;并对支付有关费用的私人或下级公共团体给予补助。(5)公共团体对于有关水土保持费的支付,按其利害关系程度,分别不同情况,向其区域内征税。本章还对有关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和实施工程的损失补偿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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