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8页(709字)

根据印度宪法,水资源的开发,如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由各邦负责管理,不同的邦有不同的法规。而中央政府则根据宪法授权,负责调整邦际河流的流域开发,并制定相应的邦间水协议。中央政府在灌溉方面权力有限,而在水力发电和航运上可起主导作用。目前,中央政府各委、部水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授权和规定行使各自的职能。如国家水资源委员会,是以印度总理为首,由各有关部和邦的负责官员为成员组成的高级组织。其职责是:具体制定和监督实施国家水政策;研究、审查水资源开发计划;解决各邦之间水资源方面争执;对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提出建议;对地区水资源开发提出建议。中央水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和协调邦政府在水资源开发方面如勘查、设计、可行性研究、施工和管理等各种活动,并负责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以及技术咨询工作。水资源部,原称灌溉部,其主要负责灌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批准大、中型工程和涉及两个邦以上的工程。农业部,负责田间渠道、田间道路、农田灌溉技术、水土保持等管理工作。中央水污染防治与控制局,根据1974年国会制定的《水(污染防治与控制)法》规定,其主要职责是提高各邦不同地区的溪流和水井的洁净度,改善和恢复水质,向中央政府提出水污染防治与控制建议;协调各邦水污染防治与控制局的活动,向各邦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制定全国防治、控制或减轻水污染计划。中央地下水管理局,主要承担大规模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和管理的任务。联邦防洪局,主管防洪规划和管理,通过各邦防洪局以及各流域、区域防洪委员会行使职能。国家水电公司,主要负责较大而又较困难的水电工程及输电系统,同时还担负促进水电事业发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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