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监视人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2页(195字)

韩国《河川法》第71条规定:(1)管理厅可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河川监视员,让其行使命令违反本法、依据本法发布的命令、依据本法或依据本法发布的命令给予的处分者为纠正其违反行为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限。(2)河川监督员在行使第1项规定之权限的情况下,应携带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员出示。(3)关于第2项规定之证件的必要事项,由建设部令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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