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2页(265字)

意大利1989年《重新恢复土地保护机构和功能的法令》对土地和水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作出规定:(1)确定18个河流域为国家级,18个为省级,其余河流流域为市级。(2)国家和省级河流流域实施单项管理,市级可以单项或分类实施。(3)国家、省区以及公众应对国家和省级流域予以重视。河流流域组织实施对国家级流域管理,涉及省区实施对省级流域管理,市对市级流域予以管理。(4)按照其具有地方特色从不同用途用水有害影响物质进行控制的预防,必须与其他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省区、市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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