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法庭运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3页(241字)

南非1998年《水法》规定:(1)根据本法要求,在研究了为解决特定事项所需要的必要知识范围后,庭长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水法庭成员听取申诉意见,由这些成员所作出的裁决即是水法庭的裁决。(2)根据公共服务法的有关法律,由水与森林司长任命的司内官员应向水法庭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3)水法庭的费用开支应由议会专款拨给或由其他财源解决。(4)不论是水法庭、庭长、副庭长或者是其他成员,都不对以本法为依据诚实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行为或失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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