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对策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4页(392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4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违反第33条、第37条第1项或第38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命令,或拒绝、妨碍、逃避处理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万元以下罚款。第49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第30条规定的命令者;(2)拒绝、妨碍或逃避第38条第1项第4款规定的出入、检查者和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者;(3)违反第39条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车辆运行者。第50条规定,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和拘留:(1)违反第28条第2项的规定者;(2)违反第32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限制或命令者。第51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就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出现第48条至第51条规定的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本身外,对其法人或自然人亦处以各条款的罚款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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