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施工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9页(357字)

日本《河川法》第21条规定:(1)除《土地征用法》规定的情况外,由于河川工程的施工,在濒临该河川的土地上认为有必要新建、增建、改建道路、水沟、垣墙、栅栏等其他设施或土建工程,或不得已需要进行必要的培土或取土的情况下,则河川管理者根据那些认为有必要修建工程者的要求必须对受损者给予所需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河川管理者或受损者可以要求由河川管理者来施工该工程,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赔偿金。(2)第(1)项规定的损失赔偿必须在河川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3)根据第(1)项规定的损失赔偿必须通过河川管理者与受损者共同协商。(4)若第(3)项规定的协商未获结果,则河川管理者或受损者根据政令的规定可向征用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土地征用法》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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