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借款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3页(342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92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可通过透支或其他方式临时借得他们为下述目的而需要的款项:(1)为了在他们可望的岁入未收到之前支付该期限内它应支付的费用或预计应付的费用;(2)为了所作抵押之款项未收到之前支付原打算用此抵押款项支付的款项。第2条规定,除下条另有规定者外,河流管理局可为了下述所有目的或某一目的而用抵押办法借款:(1)获得某土地或土地上的权益;(2)建造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永久性的工程;(3)从事那些在主管大臣或大臣们看来其成本将在几年内分期还清的作业;(4)偿还它们在以前所借的款项或由河流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为履行本法或据本法规定制定的条例所赋予它们的、现已转交给该河流管理局行使的职能而借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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