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通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228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27条规定:(1)发现可能造成灾害的异常自然现象或其他事实者应立即将其所见报告市长、郡守、区厅长、警察官或其他行政机关。(2)警察官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得到第1项规定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报告。(3)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接到第1项与第2项规定的报告或认为预料要发生灾害时,应依据地域防灾计划向河川管理厅、气象台站及其他有关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向有关地区内的居民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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