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征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7页(323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8条规定,为实施应急对策计,必要时,道知事可依据道防灾计划,实施下列各款行为:(1)使用学校、医院、旅馆及其他总统令确定的设施;(2)使用土地、房屋或物资;(3)命令物资的生产、装卸、销售、保管、运输业者保管其办理的物资或征用之;(4)令其所属职员进入物资保管场所实施检查或接收必要的报告。第1项之设施、物资、物资办理业者与保管场所的范围和设施、物资的管理、使用、保管及征用的程序等有关事项,由总统令确定之。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28条规定,法第38条第1款中“总统令确定的设施”,是指下列设施:教会、寺庙;公共机关的办公楼舍;公共会堂、剧场;其他公共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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