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8页(418字)

20世纪60年代,美国进一步调整水政策,在防洪方面重视洪泛区管理和洪水保险,决定以洪水保险的经济手段推动洪泛区管理。为此,美国国会多次颁发联邦防洪保险法律。1956年通过第一部《防洪保险法》,提出联邦防洪事业的基本原则。1968年通过《防洪保险法》,主要体现自愿保险政策。1969年国会通过修正法案,提出应急洪水保险计划,规定只要满足最低限度的洪泛区管理要求,即可参加应急洪水保险。政府可在应急计划阶段,采用较低的保险费率。为了加大社区防洪保险力度,国会于1973年制定《洪水灾害预防法》,提出强制性保险政策。该法规定,社区如不参加洪水保险,将不能再得到政府的救灾补助或贷款。还规定由联邦紧急管理署负责实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由地质调查局负责洪水研究各项技术工作,如洪水预报、绘制洪水风险图等,以便确定不同地区的洪水保险费率。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国会于1978年制定了新的《防洪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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