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减灾资金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0页(363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应当执行一项计划,以根据本文本规定利用国家洪水减灾基金的款项向各州和社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规划和开展为减少本章规定的洪水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洪水破坏风险而设计的各种活动。(2)局长可以根据本子款向各州和社区拨款以帮助制定本款规定的减灾规划。(3)在任一财政年度根据本款可由国家洪水减灾基金提供的资金数额中,局长可以根据本子款使用不超过1500000美元提供规划援助拨款。(4)根据本子款向一个州或社区提供的拨款每5年最多一次,每笔拨款使用期限为1-3年。对任一州不可超过150000美元;或者对任一社区不可超过50000美元。(5)在任一财政年度根据本子款向任一州以及该州内所有社区的拨款总额不可超过3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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