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元朝水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3页(555字)

元朝自1279年统一中国后始定新律《至元新格》。新律里有一些关于对水利方面的规定。据《元史·河渠志》记载:“元有天下,内设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修水利,修理河渠为务”。新律规定:“诸有司不以时修筑防堤,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吏各十七,并记过”。《元史·世祖纪》记载,公元1285年,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夏四月令“军民同筑堤堰以利五卫屯田”。公元1287年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冬十月,“河决开封、祥符、陈留、杞、太康、通许、鄢陵、扶沟、洧川、尉氏、阳武、延常、中牟、原武、瞧州十五处,调南京民夫二十万四千三百二十三人分筑堤防”。公元1345年,元顺帝至正四年夏五月,“大雨二十余日,黄河暴溢,水平地深二丈许,北决白茅堤,六月又北决金堤。并河郡邑等……十八处皆水患,民老弱昏垫,壮者流离四方。水势北侵安山、沿入会通、运河延衰济南、河间,将坏两漕司盐场,妨国计甚重……十一年四月发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15万人,卢州等戍十有八翼军2万人供役,十月疏凿成,八月决还故河,九月楫样通行,十一月水土工毕,诸埽诸堤成。河乃复故道,南汇于淮,又东入于海”。以上说明元朝统治者依法建设水利,防洪抗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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