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自然流水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7页(328字)
民国1944年《民法》第775条规定,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而为低地所必需者,高地所有人纵因其土地之必要,不得妨堵其全部。第778条规定,水流因事变在低地阻塞,高地之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费用为必要疏通之工事。但其费用另有习俗者,从其习俗。第779条规定,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干涸,或排泄家用,农工业用之水。以至河渠或沟道,得使其水通过低地。但应择于低地损害最小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前项情形时,高地所有人,对于低地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第780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过,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设之工作物。但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该工作物设置及保存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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