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利事业兴办奖励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1页(204字)

民国1947年12月20日公布《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共15条,其中第1条规定,兴办水利事业之奖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条例办理之。第2条规定,有下列各款事实之一者,得依本条例给予奖励:(1)捐资兴办水利事业者。(2)兴办水利事业有显着之成绩者。(3)兴办水利事业卓着勤劳者。(4)消弭水患保全甚大者。(5)于水利学术有特殊之发明或贡献,经采用有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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