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营水电工业奖助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1页(201字)

民国1944年《奖助民营水力工业办法》第2条规定,奖助之范围如下:(1)水力发电。(2)水力工业(以补助兴办或改道建筑工程费为限)。(3)水力汲水灌溉(以水力汲水部分为限)。(4)其他利用水力工程。前项水利工程之奖助,以举办工业,资本实收数已达总额5成以上者为限。其有公司法第143条之情事,及未取得水权或与国家水利政策及法令抵触者,均不得请求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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