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统一管理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6页(483字)

管理体制问题是水立法的核心问题。中国1988年《水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国国情,总结全国水资源管理经验提出的,也是水立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做到:在水的立法、规划、调配和其他重要的水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凡必须统一管理的水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水事,则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管理。关于具体部门职责分工,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需要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宜上下一刀切。因此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地方水立法,明确了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行使统一管理水资源职责,同时也不断地明确了同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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