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6页(47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水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是国家统一调整水、水域、水工程在调查、勘测评价,综合规划开发,计划分配利用,维护生态环境,防治水旱灾害,管理检查监督的行为规范。本法共7章53条。第1章总则第1条规定了立法的宗旨和依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第2条规定了本法调整范围,即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本法总则中还对水资源所有制性质和保护依法发展水利、防治水害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水的兴利除害事业和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应遵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及其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及各级政府加强防治监督管理、计划节约用水原则、各级政府对成绩显着者奖励、国家水资源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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