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水资源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9页(237字)

中国2002年水法第2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土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土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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