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道障碍清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83页(293字)
中国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第4章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清障原则、清障管理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2)对废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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