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保持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0页(495字)
中国1997年水土保持法第4章监督中规定:(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3)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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