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河川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3页(294字)

台湾《河川管理规则》第6章河川使用中规定,凡在河川区域种植农作物、建设和改建、拆除建造物、采取砂石、操舟、流放竹木、挖掘、埋填岩石等,应向县市管理机关申请许可。该许可如因河川治理工程需要,可予以撤销,不予任何补偿。使用河川,不得有损河防安全、妨碍水流及治理计划。政府机关、公用事业机构或农田水利会,经许可在河川区域内未登记公地上建设建造物,可免收使用费。使用河川区域者应如期缴纳使用费,逾期者按本规则规定加收滞纳金。许可使用期间不得超过3年。本章还对在河川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采取砂石、种植面积、申请资格、申请采取砂石有关证件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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