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水利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9页(556字)
台湾当局为促进地方农田水利会互助合作,于1961年制定了《各地农田水利会联合建设基金设置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1)设置的联合建设基金以累积总额新台币5亿元为目标,统筹循环运用。(2)基金主要来源:各地农田水利会1960年度调整增加的普通会费提拨的收入;各地农田水利会每年提成拨存的灾害准备金;其他由水利局指定为本基金的款项;本基金的利息收入。(3)基金由土地银行设立专户代理收支。基金的贷放,由管委会委托土地银行办理。(4)土地银行对于基金户存款,应给予利息。(5)基金的运用,以贷款方式进行。(6)基金的贷款用途包括:经水利局核定的紧急抢修工程;核定的灾害重建工程;核定的新建工程;水利局指定举办的工程;水利局核准的其他工程。(7)基金的贷款利率定为年息6厘。(8)基金的贷款期限:紧急抢修工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灾害重建工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新建工程贷款期限,应于工程完成受益后,以其新增收益50%为偿还财源。(9)农田水利会对本基金贷款如因管理不善到期不还或将贷款移作他用,除依约办理外,得由管委会停止其申贷权利,并报请水利主管机关予以惩处,派员监督整理其财务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10)基金所需管理经费,由本基金存款利息内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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