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道保护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0页(380字)
台湾《水利法》第78条规定,主管机关为保护水道,应禁止下列事项:(1)在行水区内建造、种植、堆置、挖取,或设置游乐设施、竖立广告牌、倾倒废弃物,足以妨碍水流之行为。(2)在行水区围筑鱼场、插、吊蚵及其他养殖行为。(3)在行水区内挖采砂石、堆置砂石或倾倒废土。(4)在距堤脚或堤防属建造物四周规定之距离内,耕种或挖取泥砂砖石等物。(5)在堤身及其附属建造物垦种、放牧,或设置有害之建造物,或在堤身指定通路外行驶车辆、牲畜。(6)毁损或擅移水利建造物或设备。(7)擅自启闭水门、闸门或管制设备。(8)擅自产伐堤身草皮、树木。(9)其他有碍水道防卫之行为。前项第4款规定之距离,由主管机关定之。《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42条规定,本法第78条所称行水区,系指两堤之间,水流行经,可能行经或寻常洪水位达到之地区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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