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表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5页(196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章讨论与表决,规定代表就同一议案发言,以2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经主席许可可延长3分钟,并以1次为限。议案表决以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的同意为通过。会员代表与方案有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并不得参与表决。还规定,议案经否决者,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经决议搁置的提案,在同期内未处理者,视为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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