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停水通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9页(210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62条规定:(1)自来水事业对自来水用户应经常供水,如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时,应将停水区域及时间事先通告周知并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但停止供水事故系临时发生者,得于事后补报。其有特殊情形必须连续停水达12小时以上或定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2)自来水用户对于前项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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