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2页(572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4条接受、生效和保存中规定:(1)根据本协定第11条符合成为WTO原始成员国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署方式或其他方式自由接受本协定。这种接受应适用于本协定和附加于本协定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本协定和附加于本协定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应由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书的第3款所决定的日期生效,并应在生效日后继续开放两年以便接受,除非部长们对此另有决定。本协定生效以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日之后的第30天生效。(2)在本协定生效后接受本协定的成员方,应被视同它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接受本协定一样,履行从本协定生效日开始已被履行一段时期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3)至本协定生效为止,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文本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迅速将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及每个申请方接受的通报提供给已接受本协定的每个政府和欧洲共同体。本协定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时,交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干事保存。(4)一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议的各项规定办理。此类协议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总干事保存。本协定生效之时,此类协议应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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