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执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0页(490字)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第13条执行中规定,成员方根据本协议对遵守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负有全部责任。成员方应制定和执行支持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积极措施和办法。成员方应采取对其行之有效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非政府实体,以及其境内的有关实体为其成员的区域机构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此外,成员方不应采取会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这类或区域的或非政府实体的或地方政府的机构以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行事。成员方应确保只有在非政府实体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依赖这些实体执行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第14条最后条款中规定,鉴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会影响到进口或进口产品,故允许其在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缓期5年执行本协议规定。鉴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现行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会对进口或进口产品产生影响,而且本协议的适用会因缺乏技术知识,技术性基础设施或财力而受阻,故除第5条第8款和第7条规定外,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缓期2年执行本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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