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肉类协议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1页(323字)

《东京回合协议》附件《肉协议》第3条中规定:(1)各参加国应尽最大可能努力实现第1条规定的本协议的宗旨。(2)为此目的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定期参加第4条第1款(3)项规定的讨论,以便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种解决办法是各有关当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接受的。(3)任一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特别是本条规定的目的的任何事项。理事会应参加国的要求,应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召开会议,对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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