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粉最低价格限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5页(677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附件1《某些奶粉议定书》第3条最低价格中规定:(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2条所阐述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2)①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②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本议定书第2条加以说明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本议定书第2条加以说明的全脂奶粉,每公吨为725美元;本议定书第2条加以说明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3)①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作出修改。②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他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状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②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对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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