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贸易病理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4页(312字)
1914年,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等31个国家在罗马召开国际农业会议,通过了《国际植物病理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1)与会国要采用立法及必要的行政措施来保证公正有效的行为,以防止植物病(虫)害的输入及蔓延。(2)要设立植物检查机关,签发符合制约要求的植物病理证书,对不符合制约要求的进口货物可责令退回原出口地,赔偿损失或根据货主请求予以销毁。(3)证书要按规定式样用法文及本国文字缮写。(4)与会国应将要求保证不受感染的植物病虫害名单送国际农业协会。该公约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没有得到各国政府的批准,但是,它标明了各国对加强合作,防范植物病虫害传播蔓延的共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