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输入动物危险分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5页(532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要求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成员国要对进口时疾病引起的危险性进行分析的有关事项的规定。《法典》对进行危险性分析的总目标、内容、指南及危险性分析程序和具体要求、及对动物疫病的疫区划分等作出如下规定:(1)进口危险性分析的主要目标是向输入国提供一种客观的、可靠的方法来对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材料、饲料、生物产品和病理材料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为了让输出国明确了解接受进口或拒绝进口的条件,进口国所作的这种分析必须具有透明度,并将决定以文件形式告知出口国。(2)进口危险性分析包括危险性评估、对兽医服务系统的评价、对国家的区域划分和地区划分等三个组成部分。(3)危险性分析指南应包括定量危险性评估、病原传入概率、输入国疾病发生的概率、减低危险性的管理等内容。(4)为不同传染病而建立的不同种类的区域应有不同的要求。对每种传染病都应建立独立的条件以适应区域划分和地区划分。区域的范围及限制应由成员国兽医行政机关决定并有国家立法保证。区域的范围应根据自然的、人工的或法定的边界来划定。目前,成员国疫区划分包括的种类是:没有使用疫苗接种的非疫区;监测区域;使用疫苗接种的非疫区;缓冲区域;感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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