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进口鲜肉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8页(964字)

1985年12月,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公布《从第三国进口活畜和鲜肉的卫生检疫条例》,对鲜肉的进口作出具体规定:(1)鲜肉必须产自在第三国,至少饲养了3个月,如不足3个月,应是在当地出生的;在第三国进口的鲜肉必须在过去12个月中没有发生过易传染疫病:牛瘟、传染性口蹄疫、非洲猪瘟和传染性脑脊髓炎,没有对疫病注射过疫苗。(2)共同体成员国只准许在符合卫生健康检疫条件规定的第三国进口鲜肉。(3)共同体成员国进口的鲜肉,若是猪肉,应是半胴体;若是牛和单蹄动物肉,应是半胴体或四分体;只有在这些半胴体或四分体能再拼凑相吻合的情况下,才准许输入;鲜肉必须来自第三国的屠宰厂;产出鲜肉必须由官方兽医进行屠宰检疫,并证明适合向共同体出口;鲜肉必须根据共同体规定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鲜肉必须打上可食性标记;鲜肉检查后,必须按共同体规定放在企业里贮存过;鲜肉必须进行符合卫生标准运输。(4)凡用于展览,特殊化验和分析,或不是供人食用而作他用的鲜肉,展用后必须全部带出共同体国家或做无害化处理;凡供应国际组织的鲜肉,必须是来自于遵守动物检疫法规的国家;国际组织所在的共同体成员国应关照这些肉不得进行自由买卖。(5)共同体成员国拒绝进口种公猪和隐睾公猪的鲜肉,或带有甲状腺性物质、荷尔蒙、抗菌素、锑、砷、农药以及其他有害健康的物质。(6)共同体成员国只有在审核由第三国官方兽医出具的卫生健康和可食性肉证书后,方准许鲜肉进口;健康证书上必须确认,鲜肉符合共同体规定的动物检疫条件;可食性肉证书必须在向对象国装载发货当天开出。(7)鲜肉进入共同体领土后,应立即由有关机构进行动物疾病检疫;经检查,发现肉不是来自于规定的第三国或其部分地区,或不符合健康条件的,禁止继续运转,所发生的检查、检疫等费用,由发货人、收货人或其全权代表负担,国家不给予补偿。(8)共同体成员国在进口鲜肉自由放行之前,必须经官方兽医进行肉的可食性和动物疫病的检查;进口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肉的批量、种类以及将进行检查的时间通知给当地口岸检查站;如不符合规定条件,则禁止在共同体领土运行,或运回,或做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尤其是肉检费、贮存费以及无害化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发货人收货人或其全权代表负担,有关国家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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