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进出口贸易组合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5页(339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55条规定:(1)为维持同类或类似物品的进出口秩序和增进组合员的共同利益,贸易业者和进出口委托者经商工部长官的认可,可分别设立出口组合或进口组合。(2)各组合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利于维持物品的进出口秩序;组合员可随意加入或退出;组合员有平等的议决权和选举权;不以营利为目的。(3)各组合为法人。(4)各组合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即为成立。(5)各组合应在其名称中使用“出口组合”或“进口组合”的字眼。(6)不属于各组合者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出口组合”的字眼。(7)不属于各组合者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出口组合”或“进口组合”的字眼。(8)各组合的章程记载事项及有关其管理、监督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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