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货物出口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6页(276字)

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第47条规定:(1)欲以被认为有碍国际和平及维持安全而由政令规定的特定地域为目的地出口特种货物者,应依政令规定,取得通商产业大臣许可。(2)通商产业大臣认为为贯彻实施前项规定而有必要时,对欲将同项的特定种类货物以同项的特定地域以外的地域为目的地出口者,依政令规定,要求履行取得许可的义务。(3)通商产业大臣在前二项规定场合之外,对欲出口特定种类或以特定地域为目的地的货物者,得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及顺利发展对外贸易及国家经济所必要的范围内,依政令规定,要求其履行取得承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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