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许可发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0页(270字)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4条规定,在任何命令规定条款由任何官员或者人员发放许可证或者许可的情况下,该官员或者人员应当,以命令中包含有相反的明文条款为条件,有下列权限:(1)有关许可证或者许可的发放和期限以及有关随时对其撤销或者中止;和(2)有关许可证或者许可发放附属的条件及这些条件经常性的撤销或者变更:其前提条件为,任何进口许可证或者许可条件的撤销、中止或者变更在就其发布生效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到期之前不得强制实施,除非该官员或者人员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是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