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对外通商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4页(204字)

韩国1999年《农业农村基本法》第34条规定:(1)为了确保国家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制定并实施综合性农业通商政策。(2)为了加强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政府应做出农业政策相关信息的交流、农业领域人员和技术的相互交流、国际农业机构各项活动的参与等必要的努力。(3)为了稳定供给海外依存度高的农产品,政府可提供对农业投资环境的调查以及在海外的农业开发所必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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