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措施调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6页(205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11条规定,农林部长官为振兴输出,在必要时,可对指定生产者、指定收集加工业者或指定输出业者,就下列事项采取必要措施:(1)生产数量的调整,生产品目的规格、品质及价格的调整和贩卖对象的指定;(2)收购、加工数量的调整,收购、加工时期及价格的调整和贩卖对象的指定;(3)输出量的调整,输出价格、输出地区、输出时期及其他输出条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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